Friday, December 12, 2008

Scenario 1。

Scenario 1:

话说最近有个新job是要设计glass sticker。


1st draft,AD给了我两个设计,option1是有背景的,option2全die cut没背景。
2nd amendment,客户要求把option1也修改成全die cut没背景。
3rd amendment,客户要求做一些修改,再要求两个option。一样,option1有背景,option2全die cut没背景。

到了3rd amendment,AD就直接用回1st draft的option1,然后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。可是,这个option1配上客户要求的修改后是非常不相称的,连我的manager看了都直接呱 呱叫说很丑。我去向AD建议可以修改吗,被骂了一顿,说我没事拿事来做。manager知道后也说是我的错,因为我没有一早向AD指明不能用回1st draft的option1,AD会自然而然觉得1st draft的option1已经approve了。

问题是,3rd amendment时,我只要求AD给我两个option。我并没有要求AD用回1st draft的option1。而且,AD难道不会自己看那design相不相称吗?我去跟他说时还硬要坳说他觉得这design完全没问题,十五分钟后却 还是乖乖根据我的建议改了给我。所以,说到底,道理到底在谁那边?难道画公仔真的要画出肠吗?

其实,这种问题是很很很容易解决的。只要designer合作些,我们的brief有什么不明白的就给个call来,觉得哪里不妥就给个建议,那就可以解 决了啊。何必明知道design出来会不好看,自己死死做出来又要在那边不爽,我们过后给建议可以怎么修改又要发我们脾气,说我们不懂design的凭什 么批评,为什么之前又不早说害他们多做工。

manager还拼命给我洗脑说我们公司的designers已经是很好的了,大公司的designers你还得去讨他们的欢心他们才肯帮你做东西的。马的,你拿一份工钱我也拿一份工钱,凭什么你有资格对我大小声,完全说不过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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